近日,陵城法庭受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为我市某贷款公司,被告为外省某市的张某、王某、王某某三位自然人以及当地的四家公司。原告请求七被告偿还1000万元贷款及利息,同时申请对被告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收案后,承办法官王植峰立即对相关材料进行仔细审查,制作裁定书,对被告的数个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同时安排书记员逐个核对被告联系方式,于三个工作日内向七个被告全部送达了相关诉讼法律文书。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后数日,九名案外自然人提交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诉称被查封的被告张某账户内的资金是张某作为代理人收取的申请人的款项,该项资金是张某与原告控股股东因股权纠纷一案由原告支付的和解款项。收到案外人申请书后,王植峰法官立即与原告联系,对相关涉及案外人的案情进行深入了解,对案情有了整体性的把握。案件开庭后,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王植峰法官立即开展庭后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张某同意扣划其冻结的345万元作为首批偿还借款,剩余欠款由被告于一年内分批还清。
本案为跨省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数额较大,案件的快速调解审结不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力保障了地方企业的经营发展,同时化解了案外人信访的潜在风险,实现了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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