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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自然人健康权受到侵犯,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损失—张某诉汪某生命健康权纠纷
  • 作者:曲阜市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2日

【典型案例】自然人健康权受到侵犯,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损失—张某诉汪某生命健康权纠纷

裁判要旨

    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我国法律的首要任务,也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义。近日,曲阜法院息陬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公民生命健康权纠纷案件,承办法官以调解方式及时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依法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的职责使命。

基本案情

    张某系某售楼处员工,2022年10月,张某上班时与汪某发生矛盾,产生肢体冲突,后张某下腹疼痛,入院检查发现张某处于怀孕早期,医生建议保胎三个月,每两周复查一次。张某认为汪某侵害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汪某支付医药费、检查费、误工费等共计10000元。

法院审理

   曲阜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为了案结事了,彻底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决定以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就赔偿费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官听取了双方对赔偿事宜的想法,并从法、理、情等多方面为双方释明赔偿标准。经过法官的耐心说理,双方终于放下心中芥蒂,均同意各退一步。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汪某当场一次性支付张某7000元,张某也提出撤诉申请,至此一场矛盾纠纷及时得到化解。

典型意义

   健康权是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维护其健康、保持与利用其劳动能力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权利人有权保持自己的健康状况,在健康水平下降时,有权请求并接受医疗以使健康状况恢复原有的状态。本案张某与汪某因矛盾发生肢体冲突,致使张某的健康权受到侵犯,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调解结案,不仅保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又让汪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发挥司法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引导作用,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承办法官:于  冰

案例编写:耿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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